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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勤請假】教師未辦妥請假程序離校,學校就可以記教師「曠職」嗎?曠職會有何影響﹖

按教師請假規則第13 條第1項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故原則上,教師請假後,如未經學校(校長)核准即離開學校,學校即可以教師「擅離職守」予以曠職處分。但亦有例外:
(一)教師請假規則第13 條第2項規定:「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如教師符合上述要件,自可請人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二)如學校(校長)無正當理由故意不於相當期間內作核准與否之決定,致教師請假未經核准而離校時,學校予以曠職處分,教師如有正當請假事由,仍得提出申訴將曠職處分撤銷。
仍要注意者,實務上收受曠職通知,即須提起教師申訴,否則經過了30天「曠職」即已確定,並可能影響到年終成績考核。(按﹕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即須考列「四條一項三款」;未超過者仍須考列「四條一項二款」。)
另,如果校長無正當理由而否准教師請假,教師亦能提起申訴來救濟。惟須注意,不要與學校發生「假別之爭執」而過於堅持,例如學校不給予公假,就先改請事假,然後再以申訴變更假別,否則一不小心,恐怕就落入「曠職」的深淵而得不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