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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行政 | 2013-09-30 | 點閱數: 600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9 月 18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20092989 號函辦理。

二、研究發現青少年吸食少量菸品就會成癮,即使僅抽 1-2 支已可能出現成癮症狀,菸品通常是青少年第一次使用的成癮物質,因此,菸品往往是青少年的「入門毒品」,學校應重視及預防。

三、依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違者應依同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四、為維護青少年健康,免於菸害,菸害防制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未滿 18 歲者,不得吸菸。違者,依同法第 28 條規定,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行為人未滿 18 歲且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行為人未滿 18 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另同法第 13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 18 歲者。違者,依同法第 29 條,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為吸菸、飲酒、嚼檳榔等行為,任何人均不得供應上述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又該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供應上述物質予兒童及少年,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學校衛生法第 24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之物質。

六、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落實「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與衛生單位共同推動菸害防制工作,並建議可運用渥太華憲章之五大行動綱領:
(一)建立校園菸害防制公共策略:促成衛生機關、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共同推動健康促進學校計畫。
(二)創造支持性的環境:各級學校嚴禁販賣菸品,不得接受菸商贊助,共同營造無菸校園環境。
(三)發展個人技能:培育戒菸教育種子師資、研發菸害防制與戒菸教育教材,並將菸害防制議題融入教學內容。
(四)強化社區行動:推動社區健康營造計畫,結合民間團體及志工,由各校進行校園周遭商店不得販賣菸品予青少年之宣導;配合衛生局之輔導與稽查。
(五)重新定位健康服務:針對吸菸之教職員及學生,提供轉介門診戒菸、戒菸專線及戒菸班之戒菸服務。

七、有關菸害防制檢舉專線:(一)各縣市政府衛生局菸害防制檢舉專線表,如附件。(二)菸害防制專線 0800-531531 ,服務項目為菸害防制法一般法令諮詢及民眾申訴,服務時間為每星期 5 天,每天 9 小時(上午 9 時至 18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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