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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行政 | 2015-05-25 | 點閱數: 412

一、教育局 104 年 5 月 25 日教育局公告第 70503 號。

二、依本市 104 年「中等學校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小組」、「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本市所屬教師自 104 年起若放棄他縣市介聘,除 10 年不得參加他縣市介聘外, 3 年內亦不得再申請市內介聘若放棄市內介聘,除 10 年不得參加市內介聘外, 3 年內不得再申請他縣市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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