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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郭美津 - 行政 | 2015-10-22 | 點閱數: 483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10 月 15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40135032E 號函辦理。
二、旨揭施行細則摘要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之資格(第二條至第四條)。
(二)學生輔導專責單位之定義(第五條)。
(三)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應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第六條)。
(四)針對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冊追蹤輔導,得召開個案會議邀請相關人員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並得視學生輔導需求彈性處理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不受請假或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第七條)。
(五)學生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之方式(第九條)。
(六)學生輔導資料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並應自學生畢業或離校後保存十年,定期銷毀並以每年一次為原則(第十條)。
(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依班級數計算,班級數之採計以學校內接受國民教育、高級中等教育之普通班(包括實用技能班)、藝術才能班、體育班及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之班級數合計(第十一條)。
(八)辦理專任輔導教師甄選得以筆試、口試及輔導工作實作方式為之,以其中二種以上且包括輔導工作實作方式之綜合考評為原則(第十三條)。
(九)初任及非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及在職訓練課程範疇(第十四條)。

(十)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及專業倫理之定義(第十五條)。
(十一)學生家長、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應配合學校安排之學生輔導計畫及相關措施並要求學生遵守(第十六條)。
(十二)自 106 年 8 月 1 日起逐年增加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以達成本法之規定(第十七條)。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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