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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訪客 - 行政 | 2016-08-01 | 點閱數: 405

旨揭人員再任職務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行政院 93 年 8 月 17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30063751 號函規定辦理(按再任公營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者重行離退之給與,以不超過各該離退給與規定最高年資採計上限為限);再任職務為純勞工者,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於不同事業單位符合退休條件時,其退休金給與標準最高總數 45 個基數上限,應分別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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