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9 月 10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50127705 號函辦理。
二、依性平法第 21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發生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於依法通報後,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此階段請由
性平會承辦人員聯繫疑似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知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
積極鼓勵其向性平會提出申請調查,或由性平會評估後以檢舉案進行調查。性平會於此討
論過程,並請依性平法第 23 條、第 24 條及防治準則第 25 條規定,提供當事人心理輔導、保
護措施與必要協助事項、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以及避免報復情
事與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處置(如校園危機因應、要求校內人員對相關當事人保密以避免勾串、
避免以訛傳訛形成不友善校園環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