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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陳立家 - 行政 | 2016-09-21 | 點閱數: 295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9 月 10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50127705 號函辦理。

二、依性平法第 21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發生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於依法通報後,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此階段請由

       性平會承辦人員聯繫疑似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知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

       積極鼓勵其向性平會提出申請調查,或由性平會評估後以檢舉案進行調查。性平會於此討

       論過程,並請依性平法第 23 條、第 24 條及防治準則第 25 條規定,提供當事人心理輔導、保

      護措施與必要協助事項、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以及避免報復情

      事與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處置(如校園危機因應、要求校內人員對相關當事人保密以避免勾串、

      避免以訛傳訛形成不友善校園環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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