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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瑞祥 - 研習 | 2013-12-05 | 點閱數: 699

1.依據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得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

2.自行前往電影院觀賞:觀賞人員應於影片票根親筆簽名,再拍照票根,將照片電子檔交給學校衛生組環境教育指定人員彙整,並登錄環境教育時數。

3.本活動在 103 年 2 月 27 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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