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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郭旻靜 - 行政 | 2017-05-25 | 點閱數: 369

一、依據嘉義縣政府 106 年 5 月 17 日府教發字第 1060098732 號函辦理。
二、依「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規定,商借教師之條件為:「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具合格教師證書、服務年資滿 5 年以上、最近 2 年考核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且現仍在職者。」其餘內容請自行查詢參閱。
三、倘有符合商借條件(資格請貴校自行審查)且有意願商借之教師,請檢具旨揭申請表、申請人合格教師證書、所具專長相關證明文件及最近 5 年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影本各 1 份,於 106 年 5 月 25 日(星期四)前函報本局(無者免回復),俾便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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