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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夙娟 - 行政 | 2017-08-09 | 點閱數: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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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 函
地址: 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
承辦人:蔡孟芬
電話: 06-2991111#8494
傳真: 06-2982507
電子信箱:meng@mail.tainan.gov.tw
受文者:臺南市東區復興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3 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 1060805019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0805019A00_ATTCH1.pdf 、 0805019A00_ATTCH2.pdf 、 0805019A00_ATTCH3
.pdf)
主旨:配合「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改按月發
放」政策,為使發放機關順利執行實務作業,銓敘部修訂
「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發放
要點)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6 年 7 月 31 日部退四字第 1064
2491792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各機關應每年不定期與領受人聯繫,以瞭解領受人近況;
每月十日後,至退撫整合平臺查驗領受人資格,如有疑義
者,應進行查證,確認領受人有無喪失或停止領受等情形
;依查證結果有喪失或停止 領受情事者,於退撫整合平
臺執行停發註記。
三、領受人、遺族或發放機關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以下簡稱赴陸)時:
1、赴陸長期居住(指赴陸居、停留, 1 年內合計逾 183 日)
,且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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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
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赴陸處
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應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權利。
2、赴陸長期居住,但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
地區護照者,依赴陸處理辦法第 3 條第 4 項規定,暫停
其領受月退休給與權利,俟其回臺時,得依規定申請
回復其請領權利(即可補發暫停期間之月退休金)。
3、赴陸未達長期居住標準者,得繼續發給月退休金。
(二)領受人移居國外時:應於每年 11 月底前,檢具我國駐外
單位出具之證明,申請發給。
(三)領受人查驗資料顯示出境,但有在臺戶籍者:得繼續發
給退撫給與。
(四)領受人有法定事由而喪失或停止領受權時,其追繳原則
,仍依銓敘部 102 年 7 月 29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3 號函
及同年 11 月 26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818252 號函之規定處
理;亦即:月撫慰金領受人亡故時,其在發放金額所涵
蓋之期間內,已發之該期月撫慰金不予追繳(不適用銓敘
部上開 102 年 7 月 29 日函所定僅得發給至死亡當日止之規
定);至於其他月撫慰金應予喪失或停止之消極條件,
以及月退休金、年撫卹金各項退撫給與之發放與追繳機
制,仍照銓敘部上開 102 年 7 月 29 日函規定辦理。
四、檢送「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以下簡稱
發放要點)修正規定、總說明及對照表各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017-08-04
08: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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