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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洪崇淵 - 行政 | 2018-11-13 | 點閱數: 287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10 月 17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50111992 號函暨本局 107 年 10 月 2 日 1071105894 號簽辦理。
二、本市於 106 學年度首次訂定試辦計畫,旨在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規範建構學校公開授課與專業回饋之實踐模式、形塑校園同儕共學之教學文化,持續提升教學品質與學生學習成效,並為因應 108 學年度新課綱總綱所規定每學年校長及教師應至少公開授課 1 次,依據 106 學年度各校試辦狀況及回饋進分析,並訂定「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107 學年度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計畫」(如附件)。
三、本計畫納入本市所屬高中之校長及教師,以 107 學年度全市學校皆參與,各校參與人數依全校教師人數至少 1/3 至 1/2 計算,採取鼓勵方式辦理。
四、為鼓勵公開授課,授課人員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核予獎勵,進行校內公開授課者 1 次者,每人核予嘉獎 1 支,達 2 次以上者,最高上限為嘉獎 2 支。
五、請各校務必詳閱計畫,及參酌公開授課資源表件,擬訂各校公開授課計畫並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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