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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行政 | 2014-02-10 | 點閱數: 413

一、查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 4 條規定以,新任教職員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填具履歷表,檢齊學經歷證件 (包括到職聘書或派令,教師須檢送教師資格登記檢定證件) 送由學校辦理敘薪手續。
二、復查同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教職員之起薪改支及保留薪級,依下列規定:改支:因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三、另查教育部 102 年 12 月 3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20136399 號函略以曾任公立幼兒園之契約進用教保員,於任職當時已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任職經歷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其服務年資於轉任公立幼兒園教師時,該職前年資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每滿 1 學年採計提敘薪級 1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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