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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行政 | 2014-02-12 | 點閱數: 504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2 月 7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30003587 號函辦理。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第一項)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得以具相同資格之教保服務人員代理,執行其職務;代理人因故有請假必要時,亦同。…(第三項)第一項具相同資格之代理人員難覓時,得於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教師:以具教保員資格者為限。…。」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待遇,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本薪及其學術研究費,比照國民小學代理教師規定支給。但未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其學術研究費,依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三、援上,本施行細則業明確規範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資格及待遇,爰依前開規定進用具教保員資格之人員擔任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其待遇依上開施行細則規定辦理,因其未具幼兒園教師資格,其學術研究費,依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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