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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王美娟 - 行政 | 2020-08-04 | 點閱數: 200

、依據據交通部 109 年 7 月 29 日交安字第 1095009684 號函暨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 109 年 7 月 30 日南市交安字第 1090930718 號函辦理。

 
二、旨揭路口停讓安全觀念:「汽機車行經路口遇行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汽機車行經路口均應慢看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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