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約」是教師與學校所簽訂之「契約」,常載於教師聘書之背面,許多老師很少留意聘約內容究竟寫些什麼。然教師之權利、義務除依法令規定外,尚須受聘 約規範。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間之法律關為公法契約關係,因此聘約具行政契約性質;私立學校教師與學校之法律關係為私法契約關係,即與一般民間之契約無異。 「聘約」無論是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性質,締約時都須經雙方當事人(學校與教師)「合意」才能成立。
「聘約」對締約雙方都有拘束力,除學校有不當勞動行為,可另提裁決外,公立學校違反聘約,教師得以申訴或行政訴訟救濟;私立學校違反聘約,教師得申訴或民事訴訟救濟。同樣地,教師也須遵守聘約,違約當然須負契約上責任,且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後段規定,教師聘任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尚得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師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