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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郭旻靜 - 行政 | 2021-09-07 | 點閱數: 222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0 年 9 月 3 日部法一字第 11053810572 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一份。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銓敘部於本(110)年 8 月 18 日部法一字第 11053781671 號令略以,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益,且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非屬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經營商業之範疇,其經權責機關(構)以策略聯盟方式指派參與後續商業活動者,亦同。肖像之授權不得概括授權予他人取得再授權利用之權利。
三、前開該部本年 8 月 18 日令所稱「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之情形,得委任自然人或法人處理其肖像授權事宜,特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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