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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郭旻靜 - 行政 | 2022-04-18 | 點閱數: 94

說明:
一、本府前於 110 年 5 月 19 日以府人考字第 1100632195 號函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0 年 5 月 17 日總處培字第 1103001770 號函,諒達。
二、前項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示重點如下: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 1 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1、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
2、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幼兒請假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
3、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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