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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行政 | 2014-05-08 | 點閱數: 434

一、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參加退休人員保險教職員自願退保後,所領之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得否辦理優惠存款部分:

1、查退休人員保險辦法第 8條規定:「本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退保者,發還其原應請領之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2、次查原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 1點規定:「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以下簡稱公保養老給付)金額辦理優惠存款之範圍,以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核准退休之人員,並依行政院公布之『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所訂之公務人員俸額標準支薪者為限」。第 6點規定:「本要點自 63年 11月 1 日起施行。」

3、據上,退休人員保險之被保險人自願退出該保險時,本得申請發還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惟是類人員必須係於 63年 11月 1日原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施行後退休,且符合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並按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現為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現為公務人員俸額表)支薪者,始可同意其所領之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全數得辦理優惠存款。

(二)上開人員辦理優惠存款之程序,重新規定如下:

1、由退休人員填具申請書(該表格請至教育部退撫管理系統「表格下載區」下載),向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

2、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檢具申請書,函送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優惠存款金額。至於擬以直撥入帳辦理優惠存款者,應先至臺灣銀行開立優惠存款帳戶(已有帳戶者,無需再開立新戶),並將帳號填入上開申請書之帳戶欄位,同時應檢附優惠存款存摺影本。

3、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以下簡稱公保部)依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函副本及申請書影本,逕行核付退休人員之養老給付。

4、退休人員於收受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函後,應併同公保部製發之「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退休)核定書」,至臺灣銀行或其各地方分支機構辦理優惠儲存手續;其優惠存款金額以上開核定書所載給付金額為準,並自款項入帳之日起計息。

二、又退休人員保險辦法適用對象為 74年 7月 1日前已參加該保險而於全民健康保險開辦時仍在保者,有關審定渠等 85年 2 月 1 日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施行前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所核發之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應以公保部製發之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退休)核定書之核定金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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