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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瓊玉 - 行政 | 2014-05-21 | 點閱數: 557

有關協助持續宣導子女從姓及原住民取用(回復)傳統姓名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03 年 5 月 12 日台內戶字第 103016002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為增進宣導成效,請以網站、跑馬燈、公布欄等方式,自 103 年 5 月 12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宣導子女從姓及原住民取用(回復)傳統姓名相關規定,例示宣導參考文字為:
(一)「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母姓或父姓,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二)「年滿 20 歲成年人得依意願選擇從母姓或父姓」。
(三)「性別平等,從母姓父姓一樣好」。
(四)「原住民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
(五)「原住民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六)「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得就近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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