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應二代健保自 102 年起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 4 條第 2 項及第 7 條第 3 項、第 4 項規定,保險對象(低收入戶除外)的股利或利息所得如有下列情形,由給付單位向健保署申報明細資料後,再由健保署向保險對象開單收取補充保險費:
(一)單次給付新臺幣 5 千元(含)以上的股利(含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以股利總額計算),因公司未給付現金股利,或現金股利不足以扣取補充保險費;或可扣抵稅額變動致有需補繳補充保險費。
(二)單次給付新臺幣 5 千元(含)以上,未滿 2 萬元的利息,給付單位未於給付時扣取補充保險費。
二、本( 103 )年為第 1 次辦理向保險對象開單收取上開股利及利息所得補充保險費,並於 6 月下旬起陸續寄發繳款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