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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郭旻靜 - 行政 | 2025-08-25 | 點閱數: 41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8 月 19 日部管二字第 11458641811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 11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退休或死亡公務人員,於退休或死亡時已領有勳獎章者,以其事實關係已於獎勵金要點修正施行前終結,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尚無修正後規定之適用,而應適用修正前之獎勵金標準核給獎勵金;惟如其領有之勳獎章係 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始獲頒,以其構成要件係於 114 年 1 月 1 日獎勵金要點修正施行後成就,則得以其獲頒勳獎章時之獎勵金標準核給。

三、另有關獎勵金要點第 4 點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適用對象,依當時之修正意旨,係以現職公務人員為限,為避免各機關於實務作業上有所誤解,爰予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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