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9 月 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45805634A 號函辦理。
二、 重申各校所訂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及其立法精神,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如下情形:
(一)因性別而限制學生服裝穿著,舉例如下:
1、 規定男學生的制服僅能穿著褲子或褲裝。
2、 規定女學生的制服僅能穿著裙子或裙裝。
3、 規定男學生只能打領帶,女學生只能打領結。
4、 僅規定男學生須繡姓名或學號。
(二)因性別刻板印象而限制學生髮式,舉例如下:
1、 限制男學生髮式,前不覆眉、側不覆耳、後不覆衣領。
2、 限制女學生髮式,不得削短、薄髮、不可故意削短變形。
(三)對服裝顏色有性別刻板印象之規定,舉例如下:
1、 限制制服(運動服)顏色。
2、 限制領帶或領結顏色。
3、 限制鞋子(皮鞋或運動鞋)顏色。
4、 限制學號繡字的顏色。
三、 請各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時,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等相關法令,透過服裝儀容委員會循民主程序訂定;另於執行學生服裝儀容管理時,亦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避免性別識別化、破除性別刻板印象,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形塑溫馨友善之校園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