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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吳瑋聰 - 行政 | 2025-11-09 | 點閱數: 59

說明:

臺南市東區復興國小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中華民國 114 年 09 月 02 日經校務會議通過後修正

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05 日經校務會議通過後修正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暨教育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8 月 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91138 號函辦理。

二、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三、本原則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據本原則,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學校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應邀集教師、家長、學生代表共同討論(包含申請程序、使用時間、管理方式等)管理機制後,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

五、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二)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三)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應予必要管理。

(四)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五)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六)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五、學校應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網路禮儀、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人體保健(視力、聽力或電磁波應用等)相關資訊。

六、本原則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七、以上規定若有未盡事宜,請洽學務處生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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