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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昇 - 行政 | 2015-01-21 | 點閱數: 413

一、爰公立學校自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至私立學校若有宗教團體協助進行課程或活動時,仍應依既有法規(如教育基本法、私立學校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及相關規定辦理。有關性別平等教育部分,各級公私立學校,均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積極推動性別平等教育。
二、若有宗教團體協助各校進行課程或活動時,應注意課程或活動內容之妥適性,不得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亦不得與學校之課程評量連結。至有關「守貞」或「同志議題」等教育,考慮不同學生的年齡、心智成熟度等,可使用中性名稱,並提供學生多元及充足的資料,使其自為決定。
三、重申各校若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依法提起申請調查或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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