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所涉法令,說明如下:
(一)查退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略以:支(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同法第 32 條第 6 項規定略以,支領一次退休金或養老給付並依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人員,如有上開退休法第 23 條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應同時停止辦理優惠存款。同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略以:上開退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專任公職」,指所任職務須符合下列條件者:1 、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 2 、由政府機關(構)直接僱用,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所僱用,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並從事全職之工作。
(二)準此,前開規定不限機關(構)或組織型態為何,凡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含全額或部分預算支應)並實際從事全職工作者,即屬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之限制範圍。
二、茲據案附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北市社會局)104 年 1 月 12 日北市社人字第 10430152700 函略以,該局與中華民國蒙特梭利教師協會(以下簡稱蒙特梭利協會)簽訂有勞務採購契約,,委託其經營管理臺北市景美托嬰中心(公辦民營機構),性質上為私人機構,惟於契約存續期間內,北市社會局視該中心籌備開辦及收托情形,撥付部分人力(含主任、護理人員及托育人員)專業服務費(含薪資、加班費、交通費等費用),又該中心人事異動須報經北市社會局核備,如經查證工作人員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1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北市社會局得逕予撤銷該核備到職案。復依案附北市社會局提供該局委託經營管理「臺北市景美托嬰中心」契約書第 5 條略以:「為乙方(蒙特梭利協會)履行及提供本契約所定服務之需,甲方(北市社會局)茲承諾提供以下資源:『……二、專業服務費:撥付主任、護理人員及托育人員每月薪資……』」
三、據上,臺北市景美托嬰中心部分人力(含護理人員)之薪資係來自北市社會局補助,是該院擇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該中心護理人員職務者,若其薪資來源係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含部分或全額),且係實際從事全職性工作者,則應依前開退休法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