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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行政 | 2015-05-04 | 點閱數: 410

一、依據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 7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本市教師須在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六學期(服兵役、進修、育嬰、侍親等留職停薪年資,不予採計)方得參加介聘。」


二、另經由他縣市介聘至本市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倘經成功調入,屆時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校其他教師職務。


三、如欲申請 104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本市服務者,宜審慎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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