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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行政 | 2013-10-16 | 點閱數: 683

一、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10 款規定,「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得核予公假,復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奉派於假日出差或夜間出差,……得依實際執行職務之時間補休假(以下簡稱補休)」爰學校教師於非上班時間奉派參加與職務有關之研習課程,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並得於事後覈實給予補休,俾保障教師權益。

二、教師如於非上班時間,非屬奉派而係自行報名研習課程者,則與上開情形有異,自無補休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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