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 14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9 屆立法委員選舉訂於 105 年 1 月 16 日(星期六)舉行投票。
二、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8 條、第 59 條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為利本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順利進行,請同仁踴躍參與投開票所工作。
三、依選罷法規定參與投開票所工作之人員均須參加講習,本次選舉各區公所至少需辦理 1 場「星期三下午」講習,為使各區公所有充分時間擇期辦理講習,「星期三下午」場次之講習日期暫訂於 104 年 12 月 23 日、 12 月 30 日、 105 年 1 月 6 日三周之星期三下午由公所擇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