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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訪客 - 行政 | 2016-04-14 | 點閱數: 349

一、依據 105 年 4 月 11 日屏東縣政府屏府教學字第 10511032800 號函辦理。


二、原 105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中小學暨幼兒園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二款「年資積分」第一目「在本縣(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ㄧ年給二分」審查參考原則漏列「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以採計」ㄧ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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