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786
  • slider image 792
:::
公告 訪客 - 行政 | 2013-12-05 | 點閱數: 530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11 月 1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20100583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1 條規定略以:「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訂定之。」同辦法第 6 條規定略以:「(第 1 項)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滅後,應即申請復職。…(第 3 項)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滅,應於原因消滅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之學校、機構申請復職,服務之學校、機構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留職停薪人員應於服務之學校、機構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復職報到;其未申請復職者,服務之學校、機構應即查處,並通知於三十日內申請復職。(第 4 項)前項留職停薪人員復職日以向服務之學校、機構實際報到日為復職日。…

三、次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 1 條規定略以:「本辦法依教師法…規定訂定之。」同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四、復查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五、綜上,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及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係屬中央法規命令,其效力高於地方自治法規。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第八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教師進修留職停薪期間,因提前取得學位,仍應以學期為單位申請回職復薪。」與上開函釋未合部分暫停適用,教育局將再擇期修正。

崁入網頁

:::

本站App下載設定

『步驟一』請用手機掃描此二維碼,以下載安裝 App。 『步驟一』請用手機掃描此二維碼,以下載安裝 App。
『步驟二』安裝後,請開啟 App,並掃描此二維碼以完成設定。

行動 QR Code

https%3A%2F%2Fwww.fhes.tn.edu.tw%2Fmodules%2Ftadnews%2Findex.php%3Fnsn%3D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