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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盧盈甸 - 行政 | 2017-09-01 | 點閱數: 508

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參加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但本標準發布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之教育宣導期間參加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十九歲以下考生免繳納報名費。

第三條    補發及換發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四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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