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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行政 | 2013-12-30 | 點閱數: 639

一、查教師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第 4 款)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第 5 款)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次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第 2 款)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時間,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第 4 款)公餘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之進修、研究。」第 5 條第 2 項規定:「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 8 小時為限。」再查教育部 100 年 1 月 25 日函釋意旨,教師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限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 8 小時,不宜再以事假、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從事進修活動。
 

二、綜上,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 4 條第 1 項已明定,教師進修須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經辦妥請假手續或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爰服務學校同意教師以公餘時間方式參加國內進修,即意謂教師進修期間以不影響其教學、輔導或管教為前提,是以,不宜以事假或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變更進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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