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相關法令函釋如下:
(一)喪葬補助費核發: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規定,子女死亡者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補助 3 個月薪俸額。復查行政院臺 40 統字第 1979 號函規定:「嬰兒除死產者外,如事實上有喪葬費用,得按規定申請喪葬補助費。」再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2 年 11 月 25 日函釋略以,教師如其子女出生後相繼死亡並檢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並繳驗出生證明書及死亡證明書等相關證明,得依規定請領該二名子女之生育補助共 4 個月薪俸額及喪葬補助共 6 個月薪俸額。
(二)喪假核給: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子女死亡者,給喪假 10 日...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復查銓敘部 99 年 4 月 15 日部法二字第 0993194196 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分娩之雙胞胎陸續死亡,同意依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之喪假日數分別核給。
二、綜上,教師因早產雙胞胎出生後 2 名嬰兒相繼死亡,並已檢具出生證明及死亡證明書等相關證明,得依前開規定請領該二名子女之生育補助共 4 個月薪俸額及喪葬補助共 6 個月薪俸額,並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之喪假日數分別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