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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夙娟 - 行政 | 2018-01-05 | 點閱數: 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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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 共 1 頁
臺南市政府 函
地址: 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
承辦人:黃昱禎
電話: 06-2991111#7730
傳真: 06-2982507
電子信箱:echo11099@mail.tainan.gov.tw
受文者:臺南市東區復興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 1061393015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1393015A00_ATTCH1.doc 、 1393015A00_ATTCH2.docx 、 1393015A00_ATT
CH3.doc)
主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三條、第五條、第八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 106 年 12 月 29
日以院授人培字第 10600654192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 107 年 1
月 1 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6 年 12 月 29 日院授人培揆字第 10600654473 號
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聘僱人員婚假日數,由八日酌增六日為十四日。(
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聘用住院醫師之慰勞假年資採計之規定。(修正條
文第五條)
三、檢附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017-12-29
16: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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