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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行政 | 2014-01-07 | 點閱數: 681

一、依教育部相關函釋規定,教師採計職前任私立幼稚園年資之限制如下:
(一)均受職務等級相當之限制。
(二)如任教當時之幼稚園尚未建立與公立學校一致之敘薪制度者,應將其私立幼稚園年資逐年轉換為公立學校之薪級,再採計與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三)曾任二所以上幼稚園專任合格教師年資應分別就各該任職年資認定、換算、採計,尚無法併計不同服務單位之年資提敘薪級。

二、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12 月 20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20132081 號函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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