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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夙娟 - 行政 | 2018-06-14 | 點閱數: 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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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 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
承辦人:林宏儒
電話: 06-2991111#8968
傳真: 06-2955811
電子信箱:rufus@tn.edu.tw
受文者:臺南市東區復興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二)字第 1070614573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五
主旨:教師進修期間,為應教學或業務需要,得申請留職停薪參
加「諮商心理實習」等相關課程,請查照。
說明:
一、查教育部 102 年 8 月 26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20123358 號函規
定略以,教師申請進修應讅是否符合教師研究獎勵辦法第
3 條所稱之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
學位課程或屬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俟釐
正事實後,按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
,衡酌是否與教學或業務有關。
二、依據「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在職進修實
施要點」規定申請進修之教師,於進修期間,為應教學或
業務需要,選修「諮商心理實習」相關課程,俾取得學位
,同意以進修留職停薪方式辦理,惟留職停薪期滿後,仍
應履行服務義務。
三、惟教師如已修畢研究所相關學分且取得學位後,得否申請
留職停薪參與全職實習乙節,仍應依教育部 106 年 6 月 8 日
臺教人(三)字第 10600009240 號書函規定,審認個案實際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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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秉權責辦理。
四、本局 104 年 5 月 19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40494441 號函及歷
次函釋與本函內容不符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五、檢附教育部 106 年 6 月 8 日書函影本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
副本:本局人事室 2018-06-13
08: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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