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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行政 | 2014-02-12 | 點閱數: 652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年 2月 6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30005964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 79年 7月 27 日台( 79 )人字第 36184 號函釋略以,國小附設幼兒園教師曾任市立托兒所代理保育員,該職務係職務代理人,屬僱用人員性質,該項年資目前尚未納入教師敘薪年資採計範圍。次查教育部 79 年 5 月 15 日台( 79 )人字第 22064 號函規定:「曾任各級政府設立之托兒所教保人員,服務當時如已具幼稚園教師資格,其服務年資於轉任公立幼稚園教師時,得滿 1 年提敘 1 級支薪...」,私立托兒所保育員轉任公立幼稚園教師,如符合左列規定者,其服務年資得比照上述規定採敘:(一)任職之私立托兒所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有案。(二)任職經歷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三)任職私立托兒所時已具幼稚園教師資格

三、另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8條第 2項:「公立學校所設幼兒園應為學校所附設,其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設立者為公立,其餘為私立。但本法施行前已由政府或公立學校所設之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仍為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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