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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李孟隆 - 行政 | 2019-01-16 | 點閱數: 414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1 月 11 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 1070164637 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下稱注意事項)第 22 點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要求口頭道歉
或書面自省」為教師一般管教措施之一,係希望透過學生
書寫方式達到啟發學生自我覺察、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三、國教署業函文提醒「書面自省」於教學現場執行之妥適性
與應注意事項,其中包含:「教師基於輔導管教目的,要
求學生進行書面自省時,相關的執行程序務必嚴謹完備。
例如:將學生狀況及安排書面自省一事預先告知家長;另
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不應於上課時間要求學生寫自省書
;教師亦不應對學生書面自省內容預設立場,應尊重學生
書寫意願及其書面自省內容等。」
四、學校負有調查學生犯錯或偏差行為事實經過之責任,不應
基於調查事實之需要,逕予要求學生配合撰寫「事件經過
紀錄表」等類此表件。惟學校基於釐清事件發生經過及學
生犯錯事實之必要,而需請學生敘寫「事件經過紀錄表」
等類此表件時,亦應尊重學生意願,不得以不正當之方式
強迫學生為之,亦不得因學生拒絕而據此論斷其確有犯錯
事實。
五、經查部分學校為便宜懲處行事程序而於陳述書上核章,或
因格式和作法致學生於撰寫過程中間接作為懲罰依據等情
形,不僅未確保學生的權利及義務,且與注意事項立法意
旨未符,爰請學校應依陳述書、書面自省及獎懲建議單不
同目的與功能,釐清表件之使用時機:
(一)陳述書:應定位為釐清案情而使用,非屬注意事項第 22
點所指之一般性管教措施。陳述意見係屬兒少表意權之
範疇,陳述內容可包含事實或意見。陳述過程亦有教導
學生如何分別敘述事實(如:人、事、時、地、物)和意
見之功能,但表意權中亦包含不表意權,爰學校不得強
迫學生撰寫陳述書。
(二)書面自省:指教師基於教育專業為引導學生檢討改正所
採取之措施,確屬注意事項第 22 點的一般性管教措施。
(三)獎懲建議單:指學校確定學生犯錯事實後,由教師依據
學校校規所填寫之表件,屬學校內部獎懲程序的一環。
(四)不論「陳述書」或「書面自省」均不應併同作為獎懲建
議單。
(五)倘特殊教育學生或情節特殊之學生於撰寫陳述書時遇到
困難,學校應提供必要協助,如:讓學生口述由學校協
助記錄、由特教老師或輔導老師陪同以增加學生安全感
等……並應儘速與家長聯繫,以確保類此學生陳述意見
權利。
六、綜上,基於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與人
格發展權,教師應參照本注意事項之精神與意旨,本於教
育理念,依據專業知能與素養,釐清學生行為事實發生經
過,若需透過「書面自省」輔導學生,應以培養其自我覺
察、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為原則。
七、另依教育基本法第 15 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4 條及相關法
令規定,學校應提供學生對教師輔導與管教措施提出申訴
之救濟途徑,併此敘明。
八、檢附「陳述書」格式範本 1 份供參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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