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局「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附件 1),於每年定期辦理優秀表現學生之表揚活動,以鼓勵優質學習成果。
二、本體育競賽類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國小學生。
三、本活動表揚對象為 107 年 5 月至 108 年 4 月底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學生,表揚標準請依「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第 3 點辦理。
(一) 為培育各項學藝才能優秀之學生,鼓勵優質學習成果,特訂定本要點,並定期辦理表揚活動。
(二)表揚對象:就讀臺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之學生(含個人及團體)。
(三)表揚標準:
1. 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或學校認定)。
2. 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3. 參加各種國手選拔賽(含排名賽),獲得前三名或入選國手者。
4. 各縣市政府或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舉辦並報教育部或體育署核備在案之全國性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者(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四、表揚活動:本局將於每年辦理表揚活動,並邀請市長頒發獎品並合影留念。
五、每位學生申請各項競賽,擇一最優成績表揚。
六、全國賽、國際賽獲獎學生已接受市長表揚者,請勿再送件。
七、紙本資料採 2 階段收件,各階段未於期限內送件者,不予受理且不得補送件:
(一)第 1 階段: 107 年 5 月至 108 年 3 月底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學生,請於 108 年 3 月 27 日(星期三)前送至學務處。
(二)第 2 階段: 108 年 4 月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學生,請於 108 年 4 月 23 日(星期二)前送至學務處。
八、佐證資料比賽獎狀影本,秩序冊影本(封面、學生組別、比賽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