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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行政 | 2014-03-10 | 點閱數: 601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3 月 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30019344 號函辦理。
二、查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第 9 點規定:「教學人員轉任編制內專任教師後相關年資之採計如下:…(二)敘薪:曾任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之教學人員年資經原服務學校證明且服務成績優良者,該服務年資得予採計提敘薪級。…」基於衡平原則,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職前曾任國立大學校務基金教學人員年資,如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三、按公立中小學新進教師職前年資如經查明符合上開規定者,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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