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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慧慧 - 行政 | 2020-04-17 | 點閱數: 480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 109 年 4 月 1 日衛授家字第 1090700375 號函(影附)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7 條規定辦理。
二、為因應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並利國內醫院整備,對於 109 年 8 月 31 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 109 年 4 月 1 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 109 年 10 月 31 日,本市社會局將以書面通知上開對象,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原證明註記事宜,以利其原證明繼續享有身權法所定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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